行政院於110年4月8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草案,這次的修正可謂近幾年最大的修正。先說個前提,草案還沒有通過,必須經過立法諸公的三讀程序,並經總統公布後,才會生效。
這次修正的新聞發出後,我們陸續看到與「公園健身放歌不侵權,音樂人備受霸凌」類似的斗大新聞標題在社群媒體上廣為傳播,瞬間警鈴大作,「真的嗎?」如果今天我是一個標題魔人,我會不會被誤導呢?抱持著這樣的想法,透過閱讀修正草案、修正理由,還有參照相關的學說、實務見解,我想來說說我的看法。跟我一起來學習著作權法吧!
著作權是什麼?簡單來說,今天Ally很厲害,自己寫了一首叫做「吃飯皇帝大」的歌,不僅寫詞,還幫他譜了曲,甚至連歌都自己唱,並順便用手機錄了音,這時候愛呷就是這首「吃飯皇帝大」的曲的著作權人、詞的著作權人、編曲的著作權人還有錄音著作權人。所以啊!基本上,你要唱、要播放、要改編原則都必須跟我(也就是著作權人本人)取得授權(授權可以是無償free也可以是有償)。因為我對於這些著作擁有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從上面的這種互動,我們可以發現,著作權雖然可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提供繼續創作的誘因,但一旦限制的範圍過大,反而會讓創作市場無法正常發揮經濟效力,使得正版著作束之高閣、盜版著作在暗網裡流竄;這也是著作權法一直以來,立法者、學者、實務都在反覆討論如何畫一條線:一邊適當保護著作人的權利,一邊促進社會願意利用著作,創造經濟價值。
蛤?你一定會說,那我豈不是做什麼都要授權嗎?好麻煩、好貴,我直接用吧!抓到再付錢。
不行!著作權法可是刑事責任呢!被抓到是要被處以刑責的。可能會有前科喔!
什麼!!那,我不要看台灣的,我看外國的可以吧!他不在台灣不能告我。
不行!!!現在很多外國的著作權人都有委託台灣的經紀公司或著作權集管團體代為管理,還是會觸法。
什麼!!!!那,我都不要了。反正,沒有也不會怎麼樣。(自己偷偷躲起來用)
因此法規裡有一個促進著作流通的機制,就是「合理使用」。為你開一個門,讓你可以直接把著作權拿去用,不用告訴著作權人,甚至可以不用付錢。沒錯,就是限制了著作權人的權利。我們要再複習一次,著作權法並不僅僅是一部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它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還有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說白了,也要顧及我們一般人的使用權利啊!
原本著作權法第55條讓一般人在非營利且志工性質的活動中,可以使用他人已發表的著作。而且透過行政機關的解釋,僅限於非經常性的活動。而這次的修法把非營利且志工性質活動,先明確拆成「經常性活動」以及「非經常性活動」。經常性活動本來就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修正草案明訂經常性活動因固定且經常利用著作,經年累月之下仍會影響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必須支付相關的報酬才能使用。
在這裡修正草案說要「支付報酬」而不是「取得授權」,因此經常性活動可以向著作權集管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後即可以使用,不用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就是這一個”但是”,讓經常性活動中出現了一個例外,即便是經常性活動:「如果是拿自己的私人設備(How),在街道、公園、建築物之開放空間或其他戶外空間(Where),從事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活動(What)」也可以同非經常性活動,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可以無償使用利用著作。
看似打開了一扇門,但這次的開放的利用態樣其實僅包含公開上映和公開演出而已。
因此阿公阿嬤用自己的手機(How)在公園(Where)跳舞(What),而跳舞是一種公開演出。的確是符合本次修正草案中擴大合理使用的範圍,無須取得授權亦不用支付報酬。
開後門的立法理由說是因為後者具有公益性質,且有助於身心健康,所以維持合理使用不用支付報酬。愛呷覺得這個立法理由是提火澆油,要知道,這條可以闖關多次,但從2014年、2016年等都可以看見代表音樂圈的著作人出來抗議,2021年也有音樂人發文抗議,認為這次修法是霸凌音樂圈。
說實在,公園跳舞的阿公阿嬤真的很衰,在中正紀念堂跳舞的學生其實也適用啊!而且如果硬要說影響主要音樂市場的話,舉公園跳舞的老人說霸凌有點不太道德啦!但從這個例子,就能很明顯地看到那條界線非常難畫出來,你要一群沒有繳學費,每天早起在公園放小蘋果做早操的老人付權利金,怎麼想都覺得很怪。但如果從幼稚園到公司尾牙的跳舞練習都選擇用小蘋果,不支付權利金好像又說不過去。
台灣社會對於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是相對於薄弱的,比起討論因原條文讓人引起恐慌,採取針對特定族群、態樣開放的法規,不如真正來檢視實際的狀況。以現行法而言,利用著作都是需要取得授權,那實際上真正取得授權的又有多少呢?但是,當全民都在瘋名曲的時候,該音樂人是否有受惠呢,抑或是損失?
我個人不認為這樣的修法只有壞處,如果可以希望能看到雙方數據,才能真正的討論損失與否。不然,沒有用的嚴刑峻法,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擺著好看的。
參考資料: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電子郵件980317a函釋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新聞稿:https://www.tipo.gov.tw/tw/cp-87-888476-75db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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